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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谈交通》遭全网下架的法律问题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2

      □记者 林扬阳

      近日,一条#《谭谈交通》遭到全网下架#的热搜引发舆论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谭谈交通》是成都广播电视台推出的一档交通安全宣教类节目,于2005年开播,2018年5月停播。该栏目因为接地气的风格,以及谭乔幽默诙谐的主持方式,受到无数网友喜爱。

      随着事件的发酵,《谭谈交通》的著作权究竟属于哪方、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就《谭谈交通》的版权进行维权、谭乔是否面临牢狱之灾和巨额赔偿、传播“公益普法视频”是否也有侵权风险、谭乔和出镜路人是否可以主张肖像权被侵犯等法律问题引发热烈讨论。记者邀请了德化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徐晓璐、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垂进律师,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热点回顾①

      1月30日,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出具《版权声明》,载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所属的都市生活频道(CDTV-3)为《平安成都》和《红绿灯》栏目的制作单位。《谭谈交通》板块自2005年3月28日起先后在《平安成都》和《红绿灯》栏目中播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还出具《声明》,载明成都市人民广播电台和成都电视台于2005年11月合并为成都广播电视台,2009年12月更名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更名后在作品署名上仍保留沿用成都电视台的呼号,故《红绿灯》栏目片尾署名的“成都电视台”即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疑问:《谭谈交通》的著作权究竟归谁?

      法官解答

      徐晓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六)视听作品。”

      《谭谈交通》系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为《平安成都》和《红绿灯》栏目的制作单位,并在《红绿灯》栏目片尾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是否与谭乔之间签署过相关的版权归属的协议或合同),《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热点回顾②

      7月10日,谭乔公开发布视频,表示其账号内发布的与《谭谈交通》节目相关的内容已因版权问题全网下架,且自己还可能因此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款”,甚至是“牢狱之灾”。

      7月11日,成都广播电视台委托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维权仅针对未经许可而进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针对任何个人,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

      疑问:谭乔会面临牢狱之灾和巨额赔偿吗?

      律师解答

      魏垂进:谭乔不会面临牢狱之灾和巨额赔偿。只有触犯刑法,才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有可能构成犯罪。谭乔此前在其账号内发布的与《谭谈交通》节目相关的内容并非以以营利为目的,且其也是《谭谈交通》节目的主持人,其发布与《谭谈交通》节目相关的内容并不存在违反《刑法》问题。

      同时,也不存在面临巨额赔偿问题。即使谭乔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权人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计算。根据谭乔的说法,谭乔在其账号内发布的与《谭谈交通》节目相关的内容主要是以公益普法为主,未存在直接商业收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难以计算,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结合本案,即使谭乔侵权,其赔偿数额也不会多,不存在巨额赔偿的情况。

      热点回顾③

      成都广播电视台委托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相关维权工作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术文化公司”)。

      另网上流传的成都广播电视台向游术文化公司的授权书显示,成都广播电视台将《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转授给游术文化公司,授权性质为含维权权利(包含赔偿权),且上述权利均为不可撤销的权利。

      疑问: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享有利用“版权”来获取侵权赔偿的权利?

      法官解答

      徐晓璐: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作为《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有权将《谭谈交通》所有的著作财产权包括维权权利授权给第三方。故根据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委托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发表的《声明》以及相关《授权书》,游术文化公司享有利用“版权”来获取侵权赔偿的权利。

      热点回顾④

      据网上流传的成都广播电视台与游术文化公司签约的合同显示,维权所得全部款项由双方按照35%归成都广播电视台、65%归游术文化公司的比例进行分配;版权等授权使用所得由双方按照40%归成都广播电视台、60%归游术文化公司的比例进行分配。

      另外,据天眼查APP显示,成都广播电视台登记管理机关为成都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疑问:如果合同属实,双方的“版权分成”协议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

      律师解答

      魏垂进: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尚无法判断。成都广播电视台属于事业单位,通常理解的公家单位,其单位收入也属于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成都广播电视台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该查明该电视台在签订上述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实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按照现有的情况,仅凭“版权分成”协议的分成比例,尚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热点回顾⑤

      节目主持人谭乔在视频中透露,《谭谈交通》是由其本人原创拍摄,带有新闻传播属性,十几年来一直无偿公益普法的视频。因为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普法宣传,所以无论是作为唯一的创作者,还是视频的记录方,都从来没有去主张所谓的版权归属,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善意地二创和编辑,从而能更有趣更广泛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疑问:谭乔可以向成都广播电视台、游术文化公司主张哪些权利?

      律师解答

      魏垂进:《谭谈交通》节目是成都广播电视台联合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作的公益普法节目。谭乔受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即单位指派作为《谭谈交通》节目主持人出镜,成都广播电视台摄制人员跟随拍摄并后期制作。《谭谈交通》节目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视听作品,且应属于谭乔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来说是归单位所有,至于该著作权归成都广播电视台或者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所有另当别论,除非另有约定著作权归属,谭乔不享有《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但其作为作者拥有对《谭谈交通》节目署名的权利。

      热点回顾⑥

      谭乔表示,作为唯一创作者的自己从来没有主观想通过自己在视频中的原创内容,进行变现并牟利;而作为视频拍摄一方的成都广播电视台,也一直以《谭谈交通》和《谭警官》的公益属性,进行招商和项目活动。

      疑问:如果不是著作权人,传播“公益普法视频”也有侵权风险吗?

      法官解答

      徐晓璐: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若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谭乔之间未签署过相关的版权归属的协议或合同,谭乔作为表演者对《谭谈交通》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包括谭乔在内的其他人不能在互联网上传播《谭谈交通》,否则构成侵权。

      热点回顾⑦

      《谭谈交通》累计播出3000余期,里面有不少路人出镜,如“富贵大爷”“气球哥”“二仙桥大爷”等,贡献了不少名场面。

      疑问:如果《谭谈交通》是节目而非公益,受访人可否找电视台要出镜费或主张侵犯肖像权的侵权赔偿?

      律师解答

      魏垂进:可以。受采访人享有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一千零一十九条、一千零二十条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和合理使用有明确的规定。

      《谭谈交通》节目作为公益节目,因实施新闻报道以及交警执法需要拍摄公开受访人的肖像,并不需要受访人的同意。但如果《谭谈交通》节目为非公益节目,根据《民法典》上述条款规定,未经受访人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则构成民事侵权,电视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受访人可以找电视台要出镜费或主张侵犯肖像权的侵权赔偿。

      普法提醒

      《谭谈交通》一案又一次引起社会公众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以及维权现象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徐晓璐法官提醒个人参与视听作品制作时,应及时与制作单位约定著作权归属,以免日后发生知识产权维权纠纷。

      此外,魏垂进律师指出,此次事件导致一系列侵权或不侵权的二创作品下架,也提醒大家在网络空间使用视频、图片等内容的时候,尽可能使用来源清楚、有明确授权的内容,利用别人的视频创作自己的新作品时要注意引用的度,一旦收到侵权通知,应当及时删除或停止使用侵权内容。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720/20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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