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各项费用共计60万余元。
2021年11月,被害人蔡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为图省事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直接在双黄线处转弯,恰逢与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蔡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蔡某某、李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乐东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0元。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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