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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受伤住院 用工方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2

      尚处于试用期且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上班途中出车祸,因受伤住院无法上班,用工方就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近日,邛崃市法院依法审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后认定:双方自试用期开始至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7月5日,王某美应聘到邛崃市临邛古城某民族用品店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王某美在该店的销售业绩较好。然而,7月23日早上,王某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昏迷,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当晚10时许,王某美将自己受伤的情况告知老板陈某,并表示自己康复后会继续回来上班。但当王某美伤愈准备回店上班时,陈某却表示,王某美受伤住院影响了店员工作安排,且事故发生不是在店里,自己没有义务再同意王某美回来上班。双方协商未果,王某美于11月4日向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2月27日,仲裁裁决双方自2021年7月5日至11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陈某近日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自2021年7月22日后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案而言,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试用期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告知被告,其主张被告长期请假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但从案涉的微信聊天记录看,被告请假系征得了原告同意的。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不足。被告在2021年11月4日申请仲裁时主张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止于该日,原告主张劳动关系止于2021年7月23日,经综合判断,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应止于2021年11月4日。最终,邛崃市法院判决原告某民族用品店与被告王某美自2021年7月5日至11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719/2625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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