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5年8月入职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从事贷款业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021年6月29日,该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迫离职后的李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依据的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未将其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该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六个月工资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这不仅是单位解除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另外,对于未建立基层工会的用人单位,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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