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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同时废止。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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