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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民函〔2022〕380号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性社会团体中开展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函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2

      各全区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其良好的发展秩序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性社会团体中开展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工作重要论述精神,通过在全区性社会团体中开展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增强全区性社会团体服务能力,促进全区性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22年4月—8月。

      三、整治任务

      全区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协会”“联合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国际”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全区性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4月下旬)。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精神传达至所管社会团体,做好工作部署。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各全区性社会团体按照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全面自查自纠,按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直接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审核审查阶段(6月上中旬)。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所管社会团体按时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并做好审核审查。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的自查自纠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审查。

      (四)集中整治阶段(6月中下旬)。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所管社会团体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结合年检、年报等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五)工作汇总阶段(7月上旬)。各业务主管单位汇总所管社会团体开展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情况,按要求报送统计表和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扎实组织实施。各全区性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全面自查,立行立改,于5月31日前将《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于5月31日前直接登陆广西社会组织网(http://shzz.mzt.gxzf.gov.cn)“我要办—广西社会组织日常事务管理平台”栏目,进入“业务快报”填报自查自纠情况表。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业务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和督促所管社会团体做好自查自纠,于7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等)和《XX主管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民政厅将结合年检、年报等工作,对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四)强化长效治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所管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长效治理和监管机制,督促指导所管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各全区性社会团体要强化政治引领,加强内部治理,加快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依法设立和规范管理各分支(代表)机构,确保其规范运行和有序发展。

      联系人:卢曼妮、韦玲宇,电话:0771-2443614、2834597,电子邮箱:shzzglj@mzt.gxzf.gov.cn,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

      

      附件:1.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docx

      2.XX主管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docx

      

      

      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4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tz/t118234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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