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将对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年检结论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权益,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填报年检材料务必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于2022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将全部年检纸质材料报送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自治区民政厅将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须知.docx
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3月15日
抄送: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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