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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征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系统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精神,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通过吸收养老服务领域各类专家的智慧和专业知识,发挥专家队伍优势,有效推进自治区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价体系,有序规范开展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自治区民政厅现面向社会征集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征集公告如下:

      一、 征集范围

      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自治区机关相关部门、养老机构、研究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从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从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方面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中选聘。

      (一)高校、科研单位等选聘(专业要求为:老年服务教育类专家、老年医疗研究类专家、老年社工类专家);

      (二)养老服务研究和服务的社会团体、养老机构、行业协会中选聘(专业要求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类专家、养老照护和医疗护理类专家);

      (三)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专业要求为:养老问题研究类专家、其他类专家);

      (四)行政机关选聘(专业要求为:建筑类专家、消防安全类专家、食药安全类专家)。

      二、 专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2)在养老服务领域具有突出业绩、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和愿意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

      (4)能够客观、公平、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定工作职责,无不良行为记录;

      (5)委员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评定委员会专家委员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校教师、研究机构人员应当具有在老年医疗、康复护理、社会工作、老年服务等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

      (2)行政机关和其他人士应当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主管或分管老年服务、建筑消防、食药安全、特种设备管理、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社会工作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熟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领域工作;

      (3)养老机构、社会组织中的人士应当具有担任200张床以上养老机构中层以上管理岗位6年以上连续从业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养老照护、养老康复、老年社工、老年医疗护理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职称)、在养老服务行业实际从业连续6年以上。

      三、工作形式

      自治区民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参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专家委员开展评定工作;向地(州、市)民政部门推介等,支持参与各地养老服务工作;对工作积极、富有成效的专家,自治区民政厅将实时向专家所在单位反馈。

      四、征集方式

      凡符合条件、愿意参与相关活动的专家,可自行下载填写《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自荐)表》(一式三份),于6月1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本形式提交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同时提供本人成果材料。

      

      附件1: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自荐)表

      

      联系人:  赵奉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538号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心(1408)

      联系电话:  18160628258 

      电子邮箱: 1519033493@qq.com

      

                                                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5月30日

      

      附件1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自荐)表

      

      

      



    原文链接:http://mzt.xinjiang.gov.cn/xjmca/tzgg1/202206/c7eacb9041a146f4b32d57df8bc0f5d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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