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新疆自然生态保护基金会等160个全区性社会组织(名单附后)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对上述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予以公告作废。
上述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清算、注销手续办理。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手续外,其他活动均属非法活动。对不按期办理注销手续的,本机关将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计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特此公告。
附:已撤销登记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名单
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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