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种地就为了换口饭,坑谁都不能坑农民!”
万军武,是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法院商店法庭的一名调解员,因为待人和气,法庭上的同事、经常见面的代理人,都亲切地喊他,老万。
像老万一样的驻庭调解员,阳信县人民法院还有36位,每位调解员每年化解的案件数超过200件。
这一天,和气的老万碰到一件生气的事儿,55户农民明晃晃被骗了麦子钱,还要不回来,咋办呢?
55户农民的麦子钱
2019年,任某、胡某、苏某三人合伙代理销售河北某公司的优质麦种,发现阳信本地的优质麦质量也很好,就产生了“狸猫换太子”的念头。他们低价收购优质麦,包装成河北某种业公司的麦种对外销售,每斤差价超过5元。
任某等三人一共从申某等55户农民处收购了56万元的优质小麦,均未结算。
河北某种业公司发现任某等三人的冒用行为,阳信县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人进行立案侦查。期间,任某等三人分别缴纳了10万元取保候审金。
申某等55户农民也找到了法院,希望能要回麦子钱。考虑到老百姓的情绪负担和生活压力,老万赶着当天中午就进行了调解。任某三人认可欠款数额,但态度强硬,“没钱”!
老万很生气,“啥人的钱都骗,就不怕睡不安稳!”
但生气归生气,能替老百姓要回麦子钱更重要。老万跟公安、检察、法院刑庭、财务等多单位多部门进行了沟通,初步确认,如果任某等三人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大。然后又去做任某的工作,经过了多日“拉锯”,最终三人当庭履行60%,剩余40%从取保候审保证金中扣划。
如今55户农民的麦子钱全部到了账,老万逢人便笑,“我真觉得有成就感呢!”
再难也要试试
“你们施工质量有问题,路面大面积沉降,这是明摆着的,扣的工程款还抵不过我们公司损失!你们还起诉!”
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将“箱涵钢板桩支护工程”分包给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公司称天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规范,造成部分路面局部沉降过大及附近房屋大面积断裂,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阳信县人民法院受理本诉后,天津公司反诉山东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涉案标的额约为116万元。
建筑工程类纠纷本就繁琐,加上本诉反诉交织,法律关系更是复杂,调解难度特别大。
但再难,也要试试。
阳信县人民法院提出了“三全调解”的工作思路,即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全力调解。从调解员到书记员,从法官助理到承办法官,个个都做调解工作;审判执行一体化作业,必要时候执行、鉴定人员提前介入共同调解。
这一次,承办法官邀请执行人员、鉴定人员以及公证人员一同参与调解工作,公证人员对证据固定的公证情况进行了说明,鉴定人员就损失数额及关联性的鉴定问题释明,工程鉴定难度大、费用高、历时长,执行人员向天津公司释明,双方各有纠纷,相互财产保全必然影响双方经营……
充分沟通后,双方企业表示各退一步,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不让老实人吃亏
“法官你说,签调解协议我已经作了让步,他要再不履行,那我咋办?”
4月12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因买卖工地木料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称被告已将工地全部木料拉走,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剩余货款22万元,但被告称其并没有将工地的木料全部拉走,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所以不能付款,双方各执一词。
经过承办法官做工作,原告作出让步,被告分两期支付货款12万元,每期6万元。就在签协议时候,原告陈某突然发问,“如果他不履行,我怎么办?”
为了“不让老实人吃亏”,阳信县法院常态化推行了调解违约惩戒制度,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法官充分履行审查提醒义务,在常规约定外建议增加违约惩戒条款,如拒不履行调解协议,违约方将在总标的额10%-15%不等的范围内支付违约金。
在法官的提醒下,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增加了“如不按时足额履行,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违约条款,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第二期到期后,被告如期将货款交付给原告,双方“两清”了。
“调解不是拖延履行的借口,法院更不能让老实人吃亏。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我们发现,约定了违约惩戒条款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在86%左右,比没有约定惩戒条款的调解协议高17个百分点。”阳信县法院商店法庭庭长张成峰说。
如今,约定调解违约惩戒条款已经成为阳信县法院调解流程的“新常态”,越来越多地调解案件当场过付。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培树诚信观念的同时,也有效减少了调解进入执行程序的衍生案件数量。
这是最好的结果
“这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经历了疫情和诉讼双重压力,阳信某建材公司的正常经营未受影响。尘埃落定后,公司负责人李某这样对法官说。
今年4月,原告屈某因被告阳信某建材公司欠其借款未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1万及利息41万元,共计92万元,并申请法院在92万元限额内查封被告公司生产砌块建材用的原材料—煤灰。
阳信某建材公司系小微企业,上一任负责人突然去世,所欠债务尚未偿清,但订单稳定,发展预期良好。四月疫情过后,公司刚刚复工复产,煤灰是生产砌块的必须原材料,一旦查封,必定再次停工停产。
阳信县法院商店法庭副庭长史国梁一方面积极协调原告方,将查封煤灰变更为查封部分机器设备,允许被告使用,不得变卖、毁损其价值,让企业得以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多次对原告作释明工作,“让企业活下去,活下去才有还款的可能”。
最终在审判阶段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放弃12万元利息,阳信某建材公司分三期归还本息80万元,如不能如期偿还,阳信某建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2万元。
在调解协议上签完字后,阳信某建材公司的负责人长舒一口气,感谢法院和法官为中小微企业作出的努力,如今,第一期款项已经按约定履行到位。
阳信县人民法院坚持“立审执一体化”工作思路,推行调解违约惩戒条款,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做工作,让老百姓实实在在从调解中得到实惠,2022年上半年,阳信县人民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90.71%,居全市第2位;民商事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76.94%,居全市第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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