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源
当前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问题,在于风险管理缺乏自主性。对此,既要强化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压实商业银行的主体责任,也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此外,还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让互联网贷款发挥更大效用。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文,要求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这并非监管层首次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早在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就已发布,旨在防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时隔两年再提严管互联网贷款业务,足见问题整改的复杂性与紧迫性。目前,我国互联网贷款的发展模式较为繁杂多元,大体可分为三种,即商业银行自营模式、助贷模式、联合贷款模式,风险主要集中在后两种模式。所谓“助贷”,通常指商业银行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借助后者的客户、大数据优势,加大客户“引流”、优化风险管理。所谓“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合作,在双方都具有放贷资质的前提下,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互联网贷款。
同时,不可否认,互联网贷款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互联网贷款借助科技手段,实现了贷款线上审批、即时到账,大幅提高了效率;与此同时,通过整合、挖掘大数据的信用价值,互联网贷款拓展了普惠金融的服务边界,让原本无法满足传统授信门槛的长尾客户获得了融资。尤其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互联网贷款有助于纾困市场主体、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优化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当前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问题,在于风险管理缺乏自主性。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险控制环节,部分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凡是对方推荐来的客户照单全收,丧失了风险管理的自主权。一旦合作机构出现问题,大量贷款便无法按时收回,这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也抬升了整体的信用风险。
对此,要强化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压实商业银行的主体责任。商业银行,尤其是那些采用助贷模式、联合贷款模式的中小银行,必须坚持风险管理的自主性,不可将生命线交给旁人。贷款发放前,对于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商业银行要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防止风险管理“空心化”。贷款发放时,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必须由商业银行自主决策。贷款发放后,商业银行要强化贷款用途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止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是题中应有之义。一旦发现合作机构存在问题,如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商业银行要及时限制或拒绝与其合作。此外,要切实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商业银行须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信息,如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不可误导甚至诱骗消费者。
此外,还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严堵互联网贷款管理漏洞,其最终目的是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监管部门要“开正门、堵偏门”,鼓励、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坚持走特色化、差异化道路,打造契合客户需求的互联网贷款产品,从而优化信贷产品供给、提升服务效率,让互联网贷款在规范的轨道上发挥更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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