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调查

    恋爱期间的转账,能要求返还吗?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30

      近日,渠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谈恋爱期间向对方转账,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的案件。

      

      熊某与杨某原本系同事,双方互生好感便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开始同居生活,后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双方恋爱期间,熊某为表达自己对杨某的爱,通过微信共向杨某转账共计2万余元。双方分手后,熊某认为向杨某转款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在双方已经分手了,杨某的所得为不当得利,杨某应当返还自己转出的款项。熊某多次找杨某归还,杨某拒绝,熊某遂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熊某与杨某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熊某为表达爱意向杨某转账,属于男女恋爱期间双方正常的自愿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受赠方不负返还义务。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转账是赠与行为,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的,除法律特别规定,一般不予返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类似情况以民间借贷纠纷来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出借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比如借据、欠条等,才能认定给付财物的行为存在借贷合意。

      

      刘霍平 赵莉娜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728/263404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