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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制品”难退款?民法典护权益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30

      欲退货款遭拒绝 无奈诉至法院

      

      2021年5月,家住达州市通川区的赵先生在某家具城看中了一款组合沙发,但是对样品颜色不满意。销售见状便拿出色卡,称可以在色卡上任意选色。赵先生选取了心仪的颜色后,就和商家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赵先生回家后,觉得沙发与家里的装修风格不太搭配,于是第二天便向商家提出退款。可商家拒绝了赵先生的请求,称赵先生的沙发为定制品,按照合同约定,定制类商品不予退款。赵先生表示对“定制品”一事并不知情,多次与商家进行协商沟通,商家不仅拒不退款,而且态度十分差。赵先生无奈之下,只能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此事,遂将商家告上了法院。

      

      销售合同存漏洞 民法典助力维权

      

      法庭上,商家辩称,店里销售的沙发属于深灰色,赵先生要求将沙发的皮色换成白色休闲款,这是按赵先生要求定制,赵先生购买的沙发是“定制品”,不能解除合同退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居定制品,应当为消费者所特别定做的商品,具有独特性、专属性和不可流通性。赵先生对陈列的沙发样品颜色不满意,选择了色卡中的其他颜色,并不能据此认定交易的沙发即为赵先生所定制。此外,销售合同为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虽载明定制类商品不在48小时反悔期退货范围之内,但该合同内容并未以加粗或者加大字体等方式进行特别提示,也没有告知赵先生案涉商品系“定制品”,据此,也无法认定案涉沙发属于双方约定的不能退货商品范围。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吴彤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谭别林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726/2633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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