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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谁可以申请?司法解释来了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03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保护令在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的难题,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王丹: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是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作出的一个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跟踪骚扰接触当事人,所以它的作用主要就是在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了一道“隔离墙”。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新的司法解释对其他措施进行了扩充解释,规定: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冻饿经常性侮辱威胁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

      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司法解释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王丹: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看,除了反家庭暴力法列举的几种暴力形式之外,实践中还有比如说对老人小孩的冻饿,这也是一种家庭暴力的形式。还有比如说经常性的侮辱诽谤,这个是一种精神侵害,这种精神上的伤害可能有的时候比肉体的伤害对受害人的伤害力度更大,所以我们把它明确列举出来,也向社会传达这样的形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王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如果遭受或者是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时候,直接向人民法院来申请。人民法院单独立一个案号,这就是一个独立的案件,不需要后续提起离婚的诉讼,也不需要一定先提起一个离婚诉讼。

      年老残疾重病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针对实践中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司法解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2-08/01/content_126551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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