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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运输业务被多次转包 承运人索要运费被指有违规操作 法院判决不需支付运费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03

      

      8月1日,北京平谷法院召开“发挥法院司法辐射效能,服务首都物流高地建设”新闻通报会,发布了《涉物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会上平谷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晓蓉表示,平谷法院作为辖区司法机关,为进一步服务辖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能动作用,为辖区重点项目、重要行业建言献策,提供司法助力。平谷法院为提高审理物流纠纷案件透明度,规范物流行业经营,维护物流市场秩序,促进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发布了《涉物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该《白皮书》中发布了多个典型案例,分别从合同履行中的变更、合同违约引发的损害赔偿、托运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承运人的注意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连带责任、格式条款的认定与处理、运输业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以案例的形式剖析了运输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点和法院的裁判标准。

      其中一个案例介绍,一公司将园区内的废钢运输业务发包给另一家公司负责,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了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价格、结算方式等,此后该运输业务又经过3层转包,最终由王某转包给张某,双方未签订运输合同,仅有口头约定。张某将废钢运输完成后,主张口头约定每吨运费 85 元,王某共计欠付运费21万余元,且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王某表示,认可双方有口头约定,但表示当时约定的是每吨运费 80元,且每车扣除装车费300元,同时主张因为张某运输期间存在变卖废钢的违规操作行为,导致王某被转包的公司扣罚284500 元,扣罚金额已经超过运费,故王某不同意支付张某运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涉案货物运输业务,3家公司和王某、张某之间进行了层层转委托,之前几手均签订了书面运输合同,且协议内容基本一致,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和张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均认可存在口头约定,双方之间形成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也属合法有效。张某履行了货物运输义务,王某依法应当支付运费,但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2018年5月份运输的废钢净重相差15吨,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亏吨范围,相关公司之间进行了风险保障金的扣罚,共计284500元,之后依次扣罚至王某。该扣罚系实际承运人张某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给王某造成的罚款损失。且扣罚金额远超过了王某应支付给张某的运费和利息,故对于张某要求支付运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张某与王某成立口头货物运输合同,张某作为实际承运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行为导致王某被扣罚28万余元,给王某造成重大损失。且损失金额已经超过王某应支付的运费,故张某再向王某主张运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东高村法庭朱政庭长表示,通过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提高物流运输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法律风险的防控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208/t20220803_1637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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