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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代偿 让公益“破坏者”变“守护者”

    来源: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03

      

      2022年7月12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人宋某某在当地村委的监督下,参与共计32个工作日的公益劳动,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清偿其因盗伐林木造成的林业资源相关损失。

      

      宋某某参加公益劳动

      2021年1月18日,宋某某和汤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新浮山水库附近,正在搬运盗伐的树段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电动三轮车、大衣、手套、电锯等物。宋某某和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年过六旬的宋某某伙同汤某某,多次采用“电锯锯”的方式擅自砍伐防护林林木共60株,合计材积为8.977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040元。宋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汤某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经评估,宋某某、汤某某应承担补种榉树、朴树苗木合计180株,或者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3330元。

      2021年12月7日,该案移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坛区检察院立足“食药环资”办案团队一体化办案优势,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等方式推进诉前磋商,积极能动司法,考虑到被告人宋某某确实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当地村委沟通,设计一套可执行履行方案,由汤某某支付7000元,剩余生态修复费6330元由宋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与二被告人初步达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中,把被告人是否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作为量刑的参考;另一方面,倾力追赃挽损,益心为公,被盗伐防护林属于国有财产,办案团队通过推动建立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监督人”的监督模式,制定“公益损害赔偿金+劳务代偿”协议的公益诉讼生态资源损害修复模式,有效解决生态资源损害修复执行难问题,最大程度挽回损失,不仅仅停留在过去的纸面判决。

      

      承办检察官与有关部门和村委沟通相关事宜

      2022年6月8日,由金坛区检察院提起的宋某某、汤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前,法院就该案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因犯盗伐林木罪,宋某某被判刑有期徒刑7个月,汤某某被判刑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调解协议经过自2022年6月10日至7月9日的公告后,法院下发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宋某某的最终劳动成果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由地方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村委验收通过。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公益损害人履行生态资源修复责任,实现尽早修复生态资源的公益诉讼初衷,体现了社会治理“最大公约数”。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szdw/sjcy/202207/t20220729_78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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