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村民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其他村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后规划成宅基地对外出售,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向儋州市某村村民符某某等8人购买了3.026亩土地。据调查,这一部分土地的性质属于其他园地的集体土地,后陈某某将该土地进行平整并规划成13米×6.5米、18米×4.1米等不同面积的10套宅基地出售给余某某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共计得款247万余元,经扣除购地成本及土地平整等支出费用,陈某某从中获利145万余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3.026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利14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曾经受过刑事处罚,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儋州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继续追缴陈某某的违法所得145万余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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