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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2年电煤中长期合同补签换签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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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2年电煤中长期合同补签换签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郑州市工信局,有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迎峰度夏能源保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和监管工作,保障煤炭电力安全稳定可靠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电煤中长期合同补签换签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57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合同签订任务

      近期,国家有关部委与各产煤省签订了《煤炭安全保供责任书》,分解安排了各省以中长期合同方式供应电煤目标任务。一是各煤炭企业要全面梳理排查已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近日将按签订工作要求和省内价格政策组织补签电煤中长期合同,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责任目标,所有电煤中长期合同需及时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录入并完善有关合同信息。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自有资源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去年产量水平。去年9月份以后和今年新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二是各发电企业要利用各产煤省签订《煤炭安全保供责任书》的有利契机,积极主动对接各煤炭企业,做好改换签、补签电煤中长期合同工作。

      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要求

      签订的所有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全部落实价格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524号)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执行。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物流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煤炭销售价格。对于已经签订录入符合政策要求的有量有价合同,特别是已按“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执行的不得改变定价机制。价格超出合理区间的,要按价格政策进行更改换签并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调整完善价格信息,确保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内。

      煤炭贸易企业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也必须严格执行中长期合同价格政策,落实好煤源并明确煤源企业。此前签订合同如与需方协商一致继续履约的,可按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协商不一致的和新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严格按政策要求执行。贸易企业新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的,需与煤炭生产企业、电力企业、运输企业共同签订,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合同诚信履约承诺书上盖章见签。贸易企业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不履约的,在执行有关惩戒措施基础上,禁止今后开展电煤中长期合同业务。

      三、全力做好铁路运力保障

      在年初签订的电煤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铁集团将对此次补签、换签的须经铁路运输的电煤中长期合同补充配置运力,申请补充配置运力的合同量累计不能超过供应企业的产量、装车能力和需求企业的耗煤量、卸车能力。供需双方在换签、补签中长期合同时,要认真对照《电煤中长期合同铁路运力衔接指引》(见附件),合理确定购销区域。所有电煤中长期合同均须明确运输方式,对该由汽运完成的也要在双方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任何一方不能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借口违约。

      对补签、换签后仍不符合签订履约规定和价格政策要求的电煤中长期合同不予配置运力,前期已配置的运力予以取消。对于因供需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年初三方煤炭中长期合同兑现率低于50%的,调出三方合同范围,根据补签、换签情况重新配置运力。

      优先完成补签、换签和录入工作并提出申请的,优先配置运力。对6月28日前完成补签、换签和录入并符合要求的经铁路运输电煤中长期合同,转铁路运输企业优先配置运力。剩余的合同,于7月10日再转铁路运输企业配置运力。

      四、全面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供需企业要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按约定量全额履约,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履约的,待不可抗力消除后,要抓紧补齐欠量。确实难以按原签约量执行的,供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否则按不履约处理。供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在线报送上月合同履行情况,不按时报送的视为未履约,推动电煤中长期合同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线上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履约情况执行有关激励约束政策措施。

      (一)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情况已纳入煤炭保供目标责任要求,省煤电油气运厅际协调机制将根据履约情况分季度对签订履约情况进行通报,国家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将根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线上平台汇总数据,分季度对签订履约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相应确定激励约束政策措施。

      (二)严格执行“欠一补三”合同条款。所有煤炭、电力企业均应将“欠一补三”明确纳入中长期合同条款。从6月份开始,对不履约的企业严格执行“欠一补三”合同条款,即以月度为单位,企业有履约欠量欠价的,需按欠量欠价资源量的3倍向合同另一方补齐资源。各地、各煤炭和电力企业要在7月8日前全面组织供需企业将“欠一补三”的签约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和补签(含此前已签和新补签换签合同),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线上平台下载签署新的诚信履约承诺书并作为合同附件上传,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合同诚信履约承诺书上盖章见签。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将企业信用承诺书签订情况共享至“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

      (三)依法依规监管价格。对中长期合同价格不符合国家和省内有关价格政策要求的企业,立即进行提醒约谈、督促整改。经督促、提醒拒不改正的,作为涉嫌哄抬价格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全面强化信用监管。企业履约情况将纳入煤炭、电力等行业领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纳入所在城市信用监测重要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信用示范城市评选中“一票否决”。各地和有关部门在项目核准、产能核增、运力配置、政府性资金安排、金融贷款等方面,应根据企业签订履约情况予以优先支持或严格限制。对不履约情节恶劣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五)发挥仲栽制度重要作用。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应引入仲裁条款,供需双方就履行合同义务发生分歧且难以协商一致的,鼓励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双方新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以及更改换签合同必须引入仲裁条款;此前已签订且明确为电煤中长期合同的,鼓励双方补充签订仲裁协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将录入合同仲裁信息。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结果,相关企业应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并作为有关部门采取信用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涉嫌不履约案例的归集和推动整改。供需企业可书面向省经济运行、价格部门据实反映不履约案例线索。有关线索情况要明确具体、客观真实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必要佐证材料。部分案例线索省发展改革委将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查惩处,煤电油气运厅际协调机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不履约案例和整改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此前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高振山 69691312 倪凡 69691329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电煤中长期合同补签换签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2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fgw.henan.gov.cn/2022/08-02/2553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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