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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04

      《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解读

       

      为了加强我省城镇供水成本监管,进一步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45号令),结合《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经认真调研,并多次征求意见就有关指标反复研究讨论,我委联合省水务厅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基本情况

      《实施细则》对《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45号令)进行了细化,包括总则、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附则共3章22条。

      《实施细则》对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适用范围、原则要求、核定成本的原则方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务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细则》明确,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二)《实施细则》规定,核定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完整真实的会计凭证、账簿,城镇供水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以及供水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供水企业未正式营业或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三)《实施细则》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原则上对在同一市场区域内所有供水企业实施成本监审,供水企业较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供水企业实施成本监审。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家供水企业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供水企业成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定价成本。

      (四)《实施细则》明确,成本核定过程中,城镇供水企业职工人数以15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定员标准上限,日生产能力是指设计生产能力;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账载数据为基础核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成本及定价成本。

      (五)《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资产价值核定。

      下列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受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已计提完折旧仍继续使用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等。

      (六)《实施细则》要求,供水企业自用水率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上限标准应当在水厂设计水量的5-10%范围内,根据《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有关规定,区分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确定。

      漏损率原则上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G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计算,漏损率高于一级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成本。

      

      相关文件: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plan.hainan.gov.cn/sfgw/zcjd/202208/44a44c5944d84c2f9735e19f29db006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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