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安网8月5日讯(通讯员 贺凯)“我就等着这笔钱救命的啊,感谢你们执行法官提前帮我要到这笔钱!”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涉医疗费用的先予执行案件。
2022年7月,安乡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原告邵某在被告某医院就医时发生医疗事故,急需转院救治,否则将会有生命危险,而涉及双方的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为使邵某能及时得到医治,原告向法院提出书面先予执行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故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准予先予执行。
案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及时向被执行人某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联系其办理汇款等手续。在3天内,执行法官便为邵某办理好领款手续,并将3万元医疗费及时汇入其银行账户。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到的先予执行案件并不多见。诉讼中先予执行制度,其意义在于给予一些面临因情况紧急或因客观因素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的申请人临时性保障措施,以解决其“燃眉之急”,帮助其渡过难关。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且符合下列两种条件的:(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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