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久前,我乘坐的客车与同向行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在事故中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与重型专项作业车司机各负同等责任。我现主张客车司机与客车公司共同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并主张该客车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我向客车司机、客车公司、客车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
戴琳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该条俗称法律责任竞合条款。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王某可基于与客车公司之间存在的客运合同关系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基于客车司机与对方车辆对自己共同侵权的事实,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但在侵权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王某只能在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中选择其一,选择后即不可变更。
在本案中,王某主张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合同的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客车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王某安全运输抵达目的地的义务和责任 ,王某可向客车公司主张赔偿。而客车司机与保险公司并非本合同的相对人,王某向这两者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故无法获得支持。
旅客运输合同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于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记者 汤仙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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