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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打架家长“拔闯” 法官调解平息纷争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3

      家住蓟州某小区的赵大星与赵小星、郑大光与郑小光是两对父子。今年5月,正在小区内玩耍的小星、小光因为运动场地问题发生口角,引起肢体冲突。

      回到家中,妈妈在看到了小星脸上的伤口和眼角的泪痕后,满腔怒火涌上心头,连忙让赵大星去找小光家讨个说法。

      本以为小光父母会主动给自己道个歉,可谁知,小光的父母看到自己儿子身上的伤后,也正想去小星家要个说法。

      两家人越说越气,小光一家觉得不能在自己家里吃亏,于是郑大光让儿子再教训一下小星,而自己和孩子妈妈则“集中火力”对付小星爸爸。就这样,由两个孩子的“小摩擦”升级成了两家人的打斗。直到邻居报警,五个人才被分开。

      事件发生后,小星被送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小星额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纠纷成讼后,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由小光家赔偿小星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承办法官对双方家长不理智处理纠纷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带领双方共同学习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法条,提示家长身教重于言教,需“依法带娃”。“以暴制暴”绝不是解决问题的理想路径,只会让矛盾更深,仇恨纠缠得更久。

      通过学习,双方父母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法官将矛盾化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izmscv58985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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