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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渔期和禁猎期里的“罪与罚”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3

      □记者 王淇锋 通讯员 张仁鹏

      实行禁渔期、禁猎期的目的,在于保护水生生物、野生动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动物种群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

      可仍有少数不法分子为获取暴利,在禁渔期、禁猎期间以身试法。日前,霞浦县检察院公布3大禁渔期、禁猎期典型违法案例,向群众宣传禁渔期、禁猎期采用禁用方法捕鱼、猎捕的危害和法律后果。让我们看看其中涉及哪些罪名,又该承担怎样的后果——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1年5月间,陈某某、毛某某、尤某某等人驾驶船舶出海,向事先联系的非法捕捞船收购、过驳渔获物共计500余吨。在卸货销售饵料鱼时被海警部门查获。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陈某某、毛某某、尤某某与非法捕捞者事前共谋,驾驶船舶于禁渔期到禁渔区向非法拖网捕捞船收购、过驳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涉案渔获物两船合计500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陈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0万元。

      检察官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根据《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浅海、滩涂等沿海开放式养殖水域也属禁止使用范围。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2年6月底,俞某某等8人违反《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等有关规定,在禁渔期驾驶“三无”船舶出海非法捕捞水产品,在作业时与境外人员接触。

      回港后,俞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流调工作人员向俞某某进行新冠肺炎流调时,其刻意隐瞒了新冠肺炎接触史及行程轨迹,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目前,俞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同时,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该起案件侦查,就案件定性、侦查取证、海上疫情防控、上下游犯罪等方面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指导。明确对违反休渔期规定的非法捕捞行为从严打击,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加大针对跨海区违规作业、无资质捕捞、违规“三无”船舶的查处力度。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狩猎罪

      海上有禁渔期,其实陆地上也有禁猎区。霞浦县全境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夹等猎捕工具。

      2020年,柳某某与周某某先后两次在霞浦县牙城镇敖岭村等处铺设捕鸟网,利用诱捕器非法猎捕画眉鸟19只。后在回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画眉鸟属于“三有”(即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野生保护动物。2020年11月,审判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柳某某与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检察官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在禁猎区或禁猎期进行捕猎,即使未实际猎得野生动物也符合非法狩猎中的“情节严重”情形。

      2、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施行,画眉鸟被收录其中,从“三有”保护动物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此后,非法捕捉、收购、出售画眉鸟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并且构成更严重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811/21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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