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安网8月17日讯(通讯员 谢兴苗 许佑良)近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孔提成收购他人账户,利用自己和所收购的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卡账户,为他人提供“洗钱”帮助,转移涉案资金以获取好处费。
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俊得知吴某孔帮助他人“洗钱”,便提出与吴某孔一起,并利用吴某孔提供的渠道,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及二维码累计获利76530.19元,将其中的5000元分给了吴某孔。被告人杨某顺得知吴某孔为“洗钱”收购银行卡并给予一定好处费,遂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交给吴某孔,又将朋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吴某孔,并按照吴某孔要求将收到的资金转出,获得6000余元好处费。本案涉案金额达5517039.23元,三人通过为他人“洗钱”共非法获利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孔、吴某俊、杨某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切勿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以及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切莫因贪小便宜而闯“大祸”,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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