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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肇事后再饮酒?检察官:后果严重!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8

      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不负责任逃离现场,竟还“错上加错”再次饮酒,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最终难逃法网。

      2021年5月30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朋友在酒楼吃饭喝酒。20时许,刘某某驾驶小轿车离开,在仙游县郊尾镇某路口与他人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害怕被对方车主发现自己酒后驾车,未能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是直接驾车逃离现场。然而,刘某某驾车逃逸后,却又前往友人家中再次喝酒后才返回家中。23时许,刘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那么,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醉驾?“刘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饮酒,酒精检测的结果无法证实其在再次饮酒前是否已经达到醉驾的标准。因此,只能认定其行为构成酒驾。”承办检察官表示。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刘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公安会抽取血样检测血液酒精浓度的情况下,仍然故意再次饮酒,试图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血液浓度达到184毫克/100毫升,无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达到醉驾标准,都应当依法认定为醉驾,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涉嫌酒驾司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抽血检验,通常是交警到达现场后的首要工作。实践中,在交警尚未到达前,有个别司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故意再次饮酒,企图以此干扰抽血酒精检验数值,使公安机关无法查证其之前的酒驾行为。”承办检察官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应当认定为醉酒。该规定本质上就是对二次饮酒的禁止,防范犯罪分子钻法律漏洞,以全面打击醉驾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害怕被发现而逃离现场,后又在明知酒驾会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情况下故意再次喝酒。其主观上明知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仍持放任态度,客观上也实施了扰乱公安机关依法检测的行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故可以认定刘某某系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醉酒,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1年10月20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凡为逃避处罚,在被查获前再次饮酒的,司法机关在具体认定时,均以最后一次酒精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法律面前,各种“小聪明”都是徒劳,驾驶员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彭元鹤)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817/21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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