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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放弃社保“套现” 住院后面临高额医疗费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8

      员工放弃社保“套现” 住院后面临高额医疗费

      法院:企业应承担一定责任

      □记者 郭佳文 周雯 通讯员 翁昕 罗曼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义务,但一些员工忧患意识薄弱,为了将钱“落袋为安”,主动放弃缴纳社保,但没有了社保的保障,此类员工往往面临着因病致贫的高风险。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即便是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2020年10月4日凌晨,独居在厂区宿舍的小许突发休克,无人发现,直至4日晚间才被外地赶来的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急性脑梗塞,右侧高位截瘫”。因病情较重且送医过晚,导致小许右侧偏瘫,生活无法自理。小许发病后各项医疗费用支出金额合计28万余元。由于就职企业未依法办理社保,小许向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保申请报销医疗费4万余元,其余部分只能自行承担。

      2022年3月,小许向仓山法院提请劳动争议之诉,向就职企业追索因未缴纳社保造成的医疗费用损失。

      是小许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应自负全责,还是企业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庭审过程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最终,在经办法官组织下,小许家属与企业达成调解,企业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保障职工在工伤、疾病、失业、生育、年老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通过约定的方式免除该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因为单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规避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经行政部门查实,企业与个人均会受到处罚。假如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产生损失时,由于劳动者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延伸

      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需要为其补交社会保险吗?

      在餐饮、家政、保洁等行业存在许多大龄求职者,他们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呢?

      2021年6月,52岁的罗阿姨进入一家家政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罗阿姨每月工资3200元。今年3月离职后,罗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28800元、补缴社会保险等。

      家政公司认为,其与罗阿姨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雇佣罗阿姨时,罗阿姨已表示接受同意未提供医社保的待遇,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罗阿姨能否与该家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不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以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前提条件。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不能再行建立劳动关系。罗阿姨进入该家政公司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但仍然不能与家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罗阿姨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罗阿姨进入家政公司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能与家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的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不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口头协商,所以雇佣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违法行为。尽管罗阿姨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在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罗阿姨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诉请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816/21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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