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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父母出资首付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8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李蕊英 孙长斌

      如今的婚姻离不开房子和车子,大部分人在购房购车时,往往会得到父母的资助,但随之衍生的问题却不太好解决。若是夫妻离婚,父母出资首付买的房子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就会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争端。日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当事双方就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夫妻分居多年闹离婚 名下房产分割起争议

      2015年11月,小周和小陈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并于次年8月结婚。在结婚的前两天,小陈父母给小陈转账了80万元用于买房首付,小周父母给小周转账了20万用于首付。结婚当天,俩人共同购置了一套位于厦门的房产。然而,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结婚不到3年,小周与小陈便因种种事由多次发生分歧。2019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

      不久前,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小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其与小陈离婚,并分割上述房产。庭审过程中,经双方竞价,一致同意由小周以33600元/平方米的价格依法分割上述房产,小周取得房产所有权并支付小陈房屋折价款。但对于双方购房首付款性质的认定,以及分居后小周个人支付的按揭贷款如何分割问题,俩人又产生了极大争议。

      小周认为,双方父母转账的时间都在买房前不久,虽在结婚登记前,但此时双方已经按民间习俗下聘礼订婚,双方父母认可双方的关系,故首付款应当均分。同时,2019年5月俩人分居后,其已独自偿还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36万余元,该款项应当由小陈返还。

      而小陈则认为其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是对双方购房的赠与,该80万首付款应当视作其个人财产。而双方至今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双方任何一方所还的房贷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小周主张自2019年5月后所缴纳的房贷由其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父母出资早于结婚登记 法院认为不算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小周与小陈的父母在婚前为俩人购房分别出资,该出资均发生在双方结婚登记前,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父母的出资均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不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该房产时应扣除双方父母的出资后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同时,从2019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小周与小陈均有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分居生活后,小周独自承担房贷,且房贷数额已远超过其收入水平,而此时小陈的收入均由其个人自主处分。若认定小周个人支付房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自2019年5月开始所缴纳的房贷应由小陈、小周共同分担,小陈应返还小周已缴纳房贷中的一半。

      由于案涉房屋目前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双方已就房屋的价值、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准许小周、小陈离婚,该房产归小周所有,该房屋此后的按揭贷款由其承担,同时小周应支付小陈房屋折价款1229357元。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的缔结应当以结婚登记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日常生活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形非常普遍。由于大多数父母出资时都不会明确表示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故一旦日后子女离婚,则往往会就该出资性质产生争议。

      法官提醒,父母为婚后的子女购房出资时,为避免子女因感情不和在离婚时产生财产分割的争议,在出资时应当明确表明出资的性质,必要时作出书面出资说明,以避免子女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产生争执。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815/21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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