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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暑降温,有这些法律知识点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9

      连日来,多地出现高温天气,市民纷纷采取各类降温方法,但这些降温方式也可能涉及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游泳场馆应尽到何种安保义务?吹空调也会侵犯邻居权益吗?四川法治报梳理了近日各地法院相关判例,为您厘清防暑降温中的法律知识点。

      

      案例1 空调外机向邻居家吹热风 超出相邻关系容忍义务范围

      

      邻居家车库的空调外机正对着自家卧室,高温天气下,机器产生的噪声和热气让家住一楼的陈某倍感煎熬,与邻居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杨某拆除空调外机。

      

      陈某家住在某小区一楼,邻居杨某的车库位于陈某家楼下,杨某的岳母就居住在车库内。2021年夏天,杨某为车库安装了空调,并将空调外机放置在自行搭建的车库屋檐上,靠近陈某的卧室窗户。空调外机产生的热气和噪声使陈某不堪其扰,陈某多次与杨某协商更换空调外机位置,但杨某均未同意。无奈之下,陈某只得起诉至启东市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改变涉案车库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该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虽然杨某辩称,小区里绝大多数业主都将车库改成生活起居所用,但显然不能成为国家认可的所谓习惯。杨某安装的空调外机距离陈某家卧室窗户不足50厘米,该空调运行时必然产生振动、噪声。即使杨某安装的空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但对陈某的生活仍产生了相关影响和一定程度的妨碍,且超出了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的范围。据此,法院判决杨某拆除空调外机。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与容忍义务实为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只要是相邻关系,就必然有容忍义务。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获得有效的平衡,这种平衡并不要求一方无限制地容忍,而是要在合理限度内容忍。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杨某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楼下邻居卧室窗户附近,空调运行时的噪声和热风给邻居陈某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响,损害了陈某的权利,超出了陈某在相邻关系中应负的容忍义务的范围。

      

      案例2 游泳馆里游泳意外身亡 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担责六成

      

      高温酷暑,各类游泳健身场馆正在成为人们“乘风破浪”的好去处,但其中潜在的运动风险也容易引发相关的纠纷。近日,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件。

      

      2021年夏天,赵某在某游泳馆游泳时身体突发状况不幸离世。现场监控画面显示,自赵某身体进入水中出现溺水现象到工作人员将赵某救出水面前后历时近2分钟,上岸后虽有工作人员对赵某进行心肺复苏,但赵某仍于当日上午被医院宣布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溺水。

      

      赵某家属认为,某游泳馆经营者在馆内未配备专业救生人员及专业医务人员,且在泳客游泳过程中没有救生员进行安全巡视,导致未能及时发现赵某溺水并第一时间进行抢救,错过了赵某的最佳救助时间。遂将某游泳馆诉至法院,要求其对赵某溺水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泳馆经营者应对游泳参与人员负有更加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调查显示,现场工作人员在事发时处在距溺水地点较远一侧的前台位置,未在游泳池边进行不间断巡视,延误了对赵某的抢救,据此应认定该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发现,赵某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并无明显的呼叫或挣扎,结合医院诊断,不排除赵某在事发当时存在导致呼吸心跳骤停的其他因素。由于赵某家属拒绝对赵某进行尸检,导致难以确定赵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据此认定赵某对其损害后果亦存在相应的过错。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某游泳馆经营者对赵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责任应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条件,而安全保障义务又应以合理适当为限度。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特别标准五个方面加以把握。

      

      本案中,由于游泳属于具有危险性的体育项目,某游泳馆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者未对游泳参与人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816/2639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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