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最近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她因妇科疾病到某医院看病。该医院没有详细检查,就对其实施了手术。几天后,王某突然疼痛难忍,被送至另一家医院救治,期间,医院对其进行了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切除术。王某不仅为此支出了大量医疗费,而且身心受到了损伤。于是,今年7月,她向宝坻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家为其实施手术的医院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护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要确定被告某医院是否承担责任,需证明该医院在诊断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即责任之构成以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为要件,这一过错需要被侵权人进行举证和证明,即需要王某来证明被告某医院在诊断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
庭审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在诉前申请鉴定的报告,该报告显示王某的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医院对此不予认可,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内容为: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王某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本医院的参与度大小;王某伤残等级。
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某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确存在过错,该医院医疗过错与王某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腹腔积液等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大小为主要因素;建议该医院与王某输卵管切除的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大小为同等因素,且王某右侧输卵管缺失符合九级伤残。
再次开庭时,王某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亦不申请重新鉴定。另外,王某与被告就被告对王某在第二家医院产生的手术费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对在第二家医院产生的其余医疗费用及在某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达成了一致意见。针对王某的其它经济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王某虽不认可涉诉鉴定结论,但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亦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予采纳。综合王某就诊过程、鉴定结论及双方各自陈述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某医院就王某的其它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某医院应负担的赔偿金额为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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