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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梁柱”车祸身亡法援助索赔 交通事故不可忽视第三方责任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26

      驾驶摩托车在道路急弯处撞上水泥线路杆死亡,线路杆的使用人需不需要担责?日前,桃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判决3家单位各承担15%赔偿责任。

      撞上线路杆车毁人亡

      2021年12月8日,高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桃江县X017安乡黄山头至江华新圩3Km+800m急弯路段,撞到道路右侧由中国移动桃江分公司、中国电信桃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桃江分公司设置在此处的水泥线路杆上。高某当场死亡,全家也由此失去了顶梁柱和经济收入来源。

      高某之子高某某是现役军人。2022年2月7日,他通过桃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开设的军人军属维权“绿色通道”,获得法律援助。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隆赞受指派承办该案。

      根据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这是一个没有第3方的交通事故,且认定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赵隆赞一时犯了难。他赶到事故发生地点,仔细查看现场情况。

      随后,赵隆赞起草起诉状,帮助高某某及其母亲与妹妹以生命权纠纷,将水泥线路杆的共同管理人中国移动桃江分公司、中国电信桃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桃江分公司为被告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引发激烈争辩

      庭审中,双方就本案的定性和适用法律及责任主体引发激烈的争辩。

      赵隆赞认为,上述3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急弯路段埋设电线杆。其中一根紧邻X017道路路肩,另一根距路肩约1.72米。对受害人高某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3被告则认为,该案案情符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应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高某的死亡是其本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没有认定其他责任主体。涉案线杆也并非3被告公司所有,并非该案适格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2022年4月6日,法庭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3被告均为案涉线路杆的使用人,利用事发线路杆架设线路而获益,对该线路杆负有相应的维护管理责任,均是本案的适格责任主体,且3被告架设的线路杆位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该违法情况与高某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判决高某承担55%的责任,3被各承担15%即148874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3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目前,桃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正在密切跟进案件情况。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2022/08/25/11755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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