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安网8月19日讯(通讯员 刘健 向文嘉)日前,湖南省芷江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经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芷江某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某1各项经济损失9235.6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12日(大年初一)14时许,原告龙某1与被告石某来到芷江某歌厅,在该歌厅内购买了鸡尾酒和啤酒共10瓶,二人在包厢内饮酒后又电话联系8名同学进入了该包厢。众人饮酒后在包厢内玩闹,饮酒后的龙某1误认为被告向某阻止其进入包厢,遂从向某背后上前猛踢包房门框,不慎踢破房门玻璃,导致龙某1右小腿被玻璃刺伤。后龙某1被送往医院治疗,前后住院共38天。另查明,原告龙某1、被告江某、向某、石某均系在校学生且均只有13周岁。在龙某1的母亲龙某2找到该歌厅以及江某、向某、石某三人的父母索要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该歌厅和江某、向某、石某以及三人父母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龙某1和被告江某、向某、石某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芷江某歌厅作为营业性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并应在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在龙某1、石某等进入该歌厅时,未见歌厅相关人员查验其二人身份证件,且该歌厅还向二人出售酒水,故歌厅的放任行为应认定为未尽安全义务。虽然龙某1所受侵害并非该歌厅造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本院酌定芷江某歌厅对龙某1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责任。同时,原告龙某1在事发时作为年满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其已具备相应的判断及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亦应当知道未成年人不得饮酒,但其仍选择进入芷江某歌厅并饮酒,导致其因酒后踢门不慎被玻璃刺伤的事件发生。龙某2作为龙某1的母亲,未尽到预防及制止龙某1实施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及饮酒的不良行为的义务,因此,本案事故发生的责任应归责于龙某1本人及其监护人。而江某、向某、石某三人与龙某1相互邀约外出游玩系正常交往活动,自身并无过错,与龙某1的损害事实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三人及其监护人对龙某1的损害也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诉,目前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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