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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景区”成网红地,谁该为“夺命景区”负责?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26

      □记者 余晶

      四川成都彭州市龙门山镇龙槽沟“8·13”突发山洪灾害,共造成7人死亡、8人轻伤,引发社会关注。

      8月13日当天,四川龙槽沟突发山洪。从网传视频看,当时有多名群众在河边戏水纳凉,平缓的水面突然掀起激流,有的群众撤离不及时,被困水中。

      之后,彭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立即赶往现场施救,成都市也调来6支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此前,龙漕沟在多个社交平台上被热议,被称“网红打卡地”“天然未开发”“小众避暑胜地”……但实际上,龙漕沟是一个泄洪河道,不是正规景区。

      有网友曾发帖称,夏日从成都市区前往该地露营消暑的游客众多,甚至会引发堵车。

      不是景区为何游客众多?管理部门是否做好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相关部门、网红、游客,谁该为这场事故负责?针对网友热议的焦点问题,本期热点普法栏目邀请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鹭杰律师详细分析。

      热点回顾①

      据了解,8月13日突发山洪灾害前,某社交分享平台上存在大量“安利”游客去往龙槽沟的文章。在这些文章的“安利攻势”下,龙槽沟成为了各社交平台热议的“网红打卡地”。

      “超级好耍”“徒步秘境耍水避暑”“露营神仙去处”……不少博主分享游玩攻略,却鲜少提到该地区属于地质灾害点位,存在自然风险。

      问题:博主不负责任地“种草”,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法律上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需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博主的“种草”仅是一种信息发布行为,并不是导致游客伤亡的直接原因。

      游客作为成年人,属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可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面临的风险,且该起事故中,游客存在不听劝阻致未能及时上岸的情形,这种明知存在风险而自愿放任的行为,行为人需自担风险。

      热点回顾②

      现在,再进入该社交分享平台,输入关键词“龙槽沟”,已经难以看到对于此地的旅游推荐、露营攻略等相关文章。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劝诫游客要注意安全,不要盲目跟风,以及科普遇到山洪时逃生方法的帖子。

      问题:平台是否对内容负有安全审查义务?在此次事件中是否要担责?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等其他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用户在该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不得出现违法违规的信息内容。

      对于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并不直接向公众提供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商来说,客观上确实难以仅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海量信息的逐一审核。

      法律上已有“避风港规则”来避免网络平台运营商承担过重的信息审核义务,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存在前提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信息,网络平台负有不同程度上的合理审查义务,如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将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

      案例中,平台是否负有安全提醒义务和内容审核义务,要视发布信息的内容而定。但就民事责任方面而言,如前所述,因无法认定平台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较难要求平台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热点回顾③

      某社交分享平台在用户协议中对网站服务设置了“免责声明”,其中提及“在任何情况下,平台均不为任何内容负责”,对网站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也都不作担保。

      问题:平台设置此类免责声明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该格式条款无效。

      案例中,该平台作为社交分享平台而对相关产品、服务及内容负有审核、监管义务,其所提供的用户协议属于格式条款,且存在不合理免除其自身的义务、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的法定无效情形,若其在经营过程中不履行相关义务,仅凭该免责声明不能完全规避自身的责任。

      热点回顾④

      根据现场视频,“龙槽沟”河岸设置了警示牌,写明“禁止下河,远离河道,私自下河,一切后果自负”。同时,周边安装了防护网栅。据相关部门回应,山洪暴发前一个小时,官方采取撤离游客行动,也曾发布“暴雨可能引发山洪”的短信提示。

      问题:这起事件中,政府部门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履行到位?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已在事发河岸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安装了防护网栅,并在山洪爆发前一个小时组织游客撤离行动、提前发布短信预报等多次进行警示的事实,可以认为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热点回顾⑤

      山洪暴发当日,多名游客报了“游侠客”旅行社的旅游团前往龙槽沟,遭遇山洪后旅行团数人被困,所幸被救出。

      游客表示,该旅游团介绍图文中并未对龙槽沟进行安全警示。目前,该公司总部停止了所有由成都发团的线路,要求成都分公司自检自查。

      问题:旅游团要承担什么责任?游客是否可以索赔?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条等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以明示的方式说明或警示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案例中,该旅游团的介绍图文中未对龙槽沟有关地质灾害情况作警示说明,显然未履行风险告知、风险防范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将面临如下法律责任:

      旅游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对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受害方享有选择权,旅游者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由,也将会直接影响处理结果。

      某平台地点信息,事发地被标注入围“成都市景点种草榜”(图片来源网络)

      某社交分享平台上用户发布对事发地的攻略推荐(图片来源网络)

      彭州龙漕沟山洪过后,四处遍布的警示牌。(图片来源网络)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红打卡“野景区”出现。这些不正规的景区,在网红视频、图片、文案的包装下,吸引众多游客前往,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825/21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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