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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他动起了“歪心思”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26

      一边索要赔偿 一边报销医保

      

      陈某因摩托车交通事故受伤,作为事故受害者的他在治疗过程中动起“歪心思”,一边要求肇事者赔付治疗费用,一边又通过医保申请报销。近日,记者从简阳市法院获悉,医保局核实了法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后,责令陈某退还了医保报销的1.37万元。一念之差,陈某差点就成了“诈骗犯”。为了报销医费 他谎报受伤情况

      

      陈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简阳市某交叉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陈某报警后被送往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4.17万元。李某后被交警找到,并承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此时的陈某却打起了“小九九”,考虑到交通事故无法报销医疗费用,便向医院谎报受伤原因为意外摔伤。

      

      陈某出院后与李某到交警队调解,并达成了协议,约定由李某一次性赔偿陈某费用共计4万元。与此同时,陈某申请的医疗保险1.37万元也到账了。法官发现疑点 责令退还1.37万元

      

      4个月后,陈某就此次交通事故伤情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为十级伤残。陈某再次找李某协商赔偿未果,便将李某诉至简阳市法院。

      

      简阳市法院石桥法庭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陈某提交的病历中显示受伤原因为意外摔伤并非交通事故,陈某只得向法官陈述了缘由。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以病历载明的受伤原因为由认为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不认可由此产生的医疗费。

      

      承办法官将陈某骗取医保的案件线索移送给了简阳市医保局。医保局核实情况后,责令陈某退还了医保报销的1.37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就医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侵权人李某承担,不属于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陈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故而必须予以退还,否则将涉嫌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还特别提醒了另一种情况:交通事故发生时,侵权人为了一己之私恳求受害人不报警或谎报受伤原因骗取医保而后不承认交通事故的此类“农夫与蛇”的案例不乏少数,最终受害人为自身不诚信之举买单,受害人可能变犯罪人。

      

      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受伤,侵权人无力支付医疗费时,无需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施“善举”。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若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限额、未购买交强险或侵权人事后逃逸的,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先行垫付后再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责任人追偿。受害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如实陈述受伤原因,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周夕又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824/2646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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