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重庆市“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和脱贫问题,强调“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为进一步推动残障群体康复事业发展,更好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按照《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45号)要求,该《通知》明确:“自2021年起,民政部不再统一组织实施‘福康工程’项目,由各省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困难残疾人需求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实施类似于‘福康工程’的康复辅助器具公益性配置项目,为困难残疾人开展手术矫治康复、假肢和矩形器配置及其他康复辅助器具配发等服务”。根据我市困难残疾人需求情况,决定继续组织实施“福康工程”项目。因2019年出台的《重庆市“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目前的形势任务和工作要求不相适应,我局会同相关单位在充分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并广泛征求各区县、局机关相关处室、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
二、修订依据
2010年,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福康工程”项目,决定从2019年起继续实施“福康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由部本级项目调整为补助地方项目,项目指导单位为民政部,组织实施单位为省级民政部门。2021年6月24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45号),该《通知》明确:2020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结束后,《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的通知》(民办发〔2019〕18号)、《“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因我市将继续实施“福康工程”项目,市局结合近年来“福康工程”在渝实施情况,需对我市原《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及核心条款解读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由原来的五章十九条压缩至五章十五条,在保留《实施细则》好的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施“福康工程”项目以来的经验,项目对象、服务内容、项目管理和项目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和明确,使“福康工程”项目的实施更具操作性。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项目采购方式。为便于实施,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在第一章《总则》第3条明确我市“福康工程”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假肢矫形器辅具配置定点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手术矫治、康复预期疗效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的服务质量要求。
(二)进一步扩大受助对象范围。拟将受助对象扩大到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中的残疾人。在满足上述民政服务对象需求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到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三)进一步明确项目资金资助范围及结算程序。新修
订的《实施细则》第二章第5条明确了项目资金资助的具体范围。一是康复辅具配置费;二是医疗费;三是城市间交通费。并对资金结算程序进行明确,上述费用在“福康工程”项目资金中列支,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假肢矫形器辅具配置定点机构按服务协议规定与市民政局据实结算。
(四)进一步明确项目资金来源。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在第三章第6条明确了我市“福康工程”资金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金等,因客观原因在当年未能使用的“福康工程”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审批流程。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第三章第7条明确了项目申报审批流程,从个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定点机构提供服务等方面,规定了项目申请、审核、筛查、审批、实施等流程。
(六)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第四章对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监管要求,并纳入区县民政工作年度重点任务考核,防止弄虚作假,不按流程办理,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等问题发生。
四、关键词及专业名词解释
“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很成熟,自2010年起,我市协助并配合民政部实施已达10年之久,项目进展顺利,受助对象反响良好,满意度高,无社会风险。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无专业名词解释,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并附项目申请审批表,一目了然。见下表。
附件1
“福康工程”项目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机构全称) | ||||
身份证号 | (机构不填此栏) | 联系电话 | (机构不填此栏) | |
居住地(机构驻地)地址 | 户籍地址 | |||
申请人(机构)类别 (可多选) | □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公办残疾人福利机构 | |||
个人申请内容 (可多选) | □手术□康复□假肢□矫形器 □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 | 机构申请类别及数量(个人不填) | ||
委托人(机构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辅具中心或国康医院筛查情况 | □符合手术康复条件 □符合假肢矫形器配置条件 □已填报康复辅具配发需求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现居住地 | 诊断 | 是否符合手术/康复 | 联系人及电话 |
附件3
“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现居住地 | 诊断 | 是否符合假肢、矫形器配置 | 联系人及电话 |
附件4
“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现居住地 | 功能障碍情况 | 对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需求(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 | 联系人及电话 |
附件5
编号:
“福康工程”项目个人档案
(此表适用于“福康工程”手术康复、假肢矫形器配置)
患者姓名:
填报机构(定点机构):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患者基本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患者照片 |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
个人情况 | □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 |||||||||||||||
亲属或监护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病情诊断 | ||||||||||||||||
填报资助 | 定点机构名称 | |||||||||||||||
医疗费 | ||||||||||||||||
手术诊疗 | 康复 | 小计 | ||||||||||||||
假肢矫形器配置费 | ||||||||||||||||
假肢 | 矫形器 | 小计 | ||||||||||||||
扣除项目 | ||||||||||||||||
医保报销 | 大病保险 | 医疗救助 | 慈善捐助 | 其他 | 合计 | |||||||||||
“福康工程”资助金额 | ||||||||||||||||
医疗费 | 假肢矫形器配置费 | 合计 | ||||||||||||||
定点机构 | 以上情况属实。 | |||||||||||||||
审核人: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1.患者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等票据;2.患者诊疗记录(包括住院病历等)、假肢矫形器配置档案等;3.患者接受手术和假肢矫形器配置前后对比照片。
1.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等票据粘贴处 | |||||||
2.患者诊疗记录(包括住院病历等)、假肢矫形器配置档案等粘贴处 | ||||||||
3.患者接受手术和假肢矫形器配置前后对比照片粘贴处 | ||||||||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新旧政策差异对比一览表
序号 | 旧政策规定 |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加红部分为新增) |
1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45号)和《重庆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2 |
第四条 “福康工程”项目作为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助力残疾人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主要为受助对象配置假肢、矫形器、轮椅、拐杖、助行器、助听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从中筛选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脊柱除外)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 | 第五条 “福康工程”项目服务内容包括:为服务对象配置假肢、矫形器、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为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脊柱除外)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 |
3 | 第五条 “福康工程”项目主要受助对象为重庆市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及公办残疾人福利机构。 | 第四条 “福康工程”项目服务对象为重庆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中的残疾人,以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
4 | 第六条 “福康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中央补助资金是指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中用于“福康工程”项目的资金;市级配套资金是指从市级留存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30%的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 第六条 “福康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等。因客观原因在当年未能使用的“福康工程”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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