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往往导致实际执法中的执法不严、简单粗暴、畸轻畸重、乱罚款等行为。《意见》对此提出的要求一针见血,既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也要依法规范行使职权,提高执法水平。
首先,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必须于法于规有据。实际中,有的地方通过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立法放水”。国务院去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罚款数额的设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还需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其次,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群众获得感。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用其他方式规范管理;对24个一般或轻微违规行为,按过罚相当原则降低罚款数额。这些举措将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减轻市场主体和群众负担。
再次,执法要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这样才能避免误解,减少公众质疑。同时,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该管的要管好、管到位。
依法行政是政府公信力的生命线。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有权不能任性,做事应合法合规。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更应该带头维护法治秩序,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明确权力边界,合理合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切莫乱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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