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8月起,亳州市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妨害执行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通告称,凡在亳州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应当在通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规避执行、妨碍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在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的,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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