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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后反悔?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01

       (项永锋 罗菲)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并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林某与刘某结婚生育一婚生子。婚后,因林某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的密切往来,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自2021年2月开始,林某与刘某就离婚相关事宜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多次协商。同年10月,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和《欠条》,约定:林某婚前购买的房子归婚生子所有;林某向刘某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金。同日,林某与刘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

      2022年5月,林某认为刘某以其个人隐私即林某与案外人余某密切交往的照片、视频等胁迫其签订《离婚协议书》及《欠条》,遂向长汀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及《欠条》。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离婚协议书》及《欠条》系双方多次协商达成,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致案外人余某怀孕,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刘某在与林某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将涉案照片、视频发给林某,是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在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中能得到较大利益的行为。综上,法院认为林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具有胁迫的故意和实施了胁迫的行为,林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涉案《离婚协议书》及《欠条》是林某与刘某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相关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等,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830/22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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