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学生家长起诉学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件。
【案情经过】
学生小阿现年九岁,就读于某小学三年级,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演习时不慎跌倒,导致左门牙折断、右门牙患慢性牙髓炎。意外发生后,小阿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校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000余元,学校则将其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新巴尔虎左旗法院审理后认为,涉事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其在校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事发当日,参加消防演习的学生达1350余名,现场负责安保工作的教师仅80余名,不足学生人数的十分之一,且学校表示未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因此,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未能尽到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补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小阿已年满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跑步过程中摔倒,自身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学生小阿医疗费的70%,因其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故法院未支持其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学校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不是对一切损害都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另外,学生的注意义务包括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的避免义务,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学生在校学习知识固然重要,但安全更加重要。在校学生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校学习时要加强自我安全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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