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文化

    为泄私愤纵火烧车 自愿认罪减轻处罚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02

      午夜时分,正是众人酣睡的时候,有人却因矛盾纠纷,为解一时之气将他人车辆烧毁。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放火案。

      李某、周某某因此前与崔某某发生纠纷产生报复心理,预谋烧毁崔某某的车辆。2021年2月某日凌晨2点,李某、周某某携带提前准备的白酒、打火机、手套、十字镐等工具来到崔某某居住的小区,找到其停放的轿车。由周某某放风、李某撬碎挡风玻璃,在车辆后座泼洒白酒并用打火机点燃,将该车焚烧。小区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发现车辆冒烟着火,遂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与赶到的警务人员一同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某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某、周某某共同准备作案工具,实施放火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周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法官庭后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特征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侵犯。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周某某虽是针对被害人崔某某的个人车辆进行焚烧毁坏,但因该车停放在居民楼下,放火时间是在深夜,被告人在焚烧车辆时可能危及居民楼及楼中人员的安全,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对两被告人以放火罪进行定罪量刑。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5844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