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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推进体育公园建设工作方案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02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体育公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教体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农发行各州(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

      现将《云南省推进体育公园建设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2022年8月2日

      

      

      云南省推进体育公园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推进体育公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指导各地推进体育公园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中心任务,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聚焦群众“健身去哪儿”的问题,大力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打造绿色便捷的全民健身新载体,扩大公益性、基础性全民健身服务供给,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进一步推动我省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量力而行,经济实用。充分考虑地方发展水平,自然生态,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和发展趋势,存量设施等因素,本着绿色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数量、规模等,做到新建、改造相结合,不搞标新立异,不做城市地标和盆景,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二)贴近群众,便民惠民。以贴近社区、举步可就为前提,以公益性为导向,以全龄服务为目标,统筹城乡,兼顾好群众运动习惯、民族传统运动等因素,补齐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短板,强化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

      (三)生态优先,低碳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重点处理好公园风貌与健身设施之间的关系,推动健身设施同自然景观和谐相融,把体育公园建设与促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模式结合起来,打造绿色便捷全民健身新载体。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彩票公益金“指挥棒”和“四两拨千斤”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拓宽资金渠道。探索体育公园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建设效率和运营能力。

      三、建设目标

      到2025年,全省新建、改造、扩建体育公园不少于46个,逐步形成覆盖面广、类型多样、特色鲜明、普惠性强的体育公园体系。扩大公益性、基础性全民健身服务供给,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升城市品位。体育公园真正成为兼具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体育健身、运动休闲、娱乐休憩、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的绿色公共空间,成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建设标准及要求

      各地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考虑体育公园与服务半径内其他健身设施之间的功能协调和面积配比,合理预留体育公园建设空间。鼓励各地参考如下标准推进体育公园建设(含新建、改扩建,下同)工作。

      (一)建设标准

      1.大型体育公园。建设总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其中,健身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15%,绿化用地占比不低于65%,健身步道不少于2公里,无相对固定服务半径,至少具有10块以上运动场地,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5项。

      2.中型体育公园。建设总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其中,健身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20%,绿化用地占比不低于65%,健身步道不少于1公里,主要服务半径应在5公里以内,至少具有8块以上运动场地,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4项。

      3.小型体育公园。建设总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其中,健身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20%,绿化用地占比不低于65%,主要服务半径应在1公里以内,至少具有4块以上运动场地,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3项。

      (二)建设要求

      1.绿色生态。体育公园建设要以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为前提,积极融入“绿美云南”建设,推进健身设施有机嵌入绿色生态环境,充分利用自然环境打造运动场景。要与生产生活空间有机融合,不设固定顶棚、看台,不得以建设体育场馆替代体育公园,不得以体育公园的名义建设特色小镇,变相开发房地产项目,避免体育公园场馆化、房地产化、过度商业化。不鼓励将体育综合体命名为体育公园。

      2.全龄友好。体育公园内既要有满足中老年人群需求的健身步道、健身广场,也要有满足青少年需求的足球、篮球、排球等常规球类场地设施和满足儿童需要的活动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建临时性、装配式、气模式的冰雪、游泳设施。包含水域的体育公园可以因地制宜建设供皮划艇、赛艇等水上运动使用的小型船艇码头,以及沙滩气排球场、沙滩足球场和儿童游乐活动设施。鼓励配套建设智能化的淋浴、更衣、储物等服务设施,提高群众健身便利性。

      3.城镇融合。各地新建城区、郊区新城要把体育公园作为新建城区健身设施的优先形态,积极谋划布局;统筹考虑将体育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部分,营造更多开敞空间,推进城镇留白增绿,推动体育公园拆墙透绿,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城市发展新形态。

      五、建设及运管模式

      (一)建设模式

      重点支持区域中心城市、州(市)府所在地、美丽县城配建体育公园,采取“满足条件要求、地方自主申报、下达补助资金、验收投入使用”的模式推进。

      1.盘活低效用地,改造一批。鼓励在城中村、老旧城区等区域,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化机制,合理盘活利用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改扩建一批体育公园。

      2.拓展现有公园功能,扩建一批。有条件的郊野公园、滨江公园、森林公园等,可适当配建一定比例的健身设施。允许在园内建设铺设天然草皮的非标足球场,并计入园内绿化用地面积。围绕现有的湖泊、绿地、山坡等,因地制宜布局体育设施,不破坏公园原有风貌。

      3.挖掘地域特色,新建一批。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峡谷、草地荒漠等地貌建设特色体育公园。在草原自然公园中可融入与当地自然条件和民族文化相融合的体育元素。

      (二)运管模式

      1.鼓励社会参与。对于政府投资新建的体育公园,鼓励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分时段向公众免费开放。各地可探索将现有的体育公园转交给第三方运营,提高运营管理效率。鼓励体育企业依法对体育公园中的足球、篮球、网球、排球、乒乓球、轮滑、冰雪等场地设施进行微利经营。

      2.提高运营活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建设和运营主体,主体可以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企业。鼓励通过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移交-运营(BT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多种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建设效率和运营活力。

      六、重点布局及资金支持政策

      1.大型体育公园。实行申报遴选制(遴选条件详见附件1),通过争取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择优布局20个左右。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

      2.中型体育公园。实行申报遴选制(遴选条件详见附件2),通过下达彩票公益金,择优布局15个左右。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400万元。

      3.小型体育公园。实行大型体育公园+小型体育公园“组合式”建设模式,凡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建设大型体育公园的行政区域,必须自筹资金配建至少1个小型体育公园。在大型体育公园建成后半年投入运行。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项目谋建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地方发展水平,自然生态,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和发展趋势,存量设施等因素,研究、策划生成项目,统筹协调推进实施,扎实落实前期规划、项目生成、项目前期手续等。建设项目要合理确定建设方案、周期等,向公众公布施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又好又快建设,服务群众生活。建成项目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引导群众正确、安全、文明使用设施。〔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协调推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体育公园建设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注重统筹推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通,合理安排用地需求,鼓励支持土地复合式利用,优化临时性体育场地设施审批许可手续,拓宽资金渠道,并协助在贷款利率、期限、方式上予以优惠支持,务实推动建设一批利民惠民体育公园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结合发展基础和财力状况,多渠道加大投入,保障建设运维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大型体育公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省体育局积极调度彩票公益金支持中型体育公园建设;获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配建小型体育公园,优化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有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人才和技术保障。加强各级体育专业人才队伍业务培训。支持各级各部门与高校、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建立合作机制。发挥专家、顾问作用,指导项目设计、施工、管理、评估,编制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形成体育公园建设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督导考核。体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体育公园建设统计、调度、分析机制,开展典型案例评选,适时将体育公园建设工作纳入已授牌(或申报)美丽县城、历史文化名城评比、考核等工作,健全完善考核与奖励相挂钩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附件:1.大型体育公园项目遴选标准

      2.中型体育公园项目遴选标准

      

      

      

      附件1

      

      大型体育公园项目遴选标准

      

      (一)体育公园总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绿化率不低于65%。如果总面积包括水域面积,水域面积占比不超过30%。

      (二)体育公园至少要包括以下4类功能:一是常规球类:3人制篮球场、5人制足球场、7人制足球场、标准篮球场、门球场、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多功能运动场地、极限运动设施等。二是步道类:健身步道。三是广场与器械类:健身广场、室外健身器械场地。四是儿童活动设施类:秋千、滑梯、平衡木、攀爬类设施、浅水池、沙坑。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体育公园要同时具备以上4种功能,可以同时开展至少5种运动项目。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不支持体育公园内部的体育场馆建设,不支持室外健身器材购置(如扭腰器、健骑机、太空漫步机、单双杠、儿童秋千等)。

      (四)体育公园在设计时要考虑具备应急避难场所等功能。鼓励建设智慧健身设施。

      (五)提出项目申报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视国家批次申报要求另行通知)完成项目用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附件2

      

      中型体育公园项目遴选标准

      

      (一)体育公园总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绿化率不低于65%。如果总面积包括水域面积,水域面积占比不超过20%。

      (二)体育公园至少要包括以下4类功能:一是球类:3人制足球场、3人制篮球场、羽毛球场、门球场、沙滩排球等。二是步道类:健身步道、登山步道。三是广场与器械类: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外健身器械场地。四是儿童活动设施类:秋千、滑梯、平衡木、攀爬类设施、沙坑。体育公园要同时具备以上4种功能,可以同时开展至少3种运动项目。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大型体育公园不可申报。

      (四)体育公园的选址宜结合有关规划建设整合公共资源,与各级各类城市公园规划建设相结合,与绿道、步道、碧道、驿道等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相结合,实现一场多用、统筹布局,体现地域文化特征,发挥最大服务能力。鼓励建设智慧化健身设施。

      (五)建设资金不支持体育公园内部的体育场馆建设。

      (六)申报建设项目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项目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原文链接:http://yndrc.yn.gov.cn/qtwj/8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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