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某创新产业公司入驻该商贸城内,某热力公司依约向其提供热力服务。然而该创新产业公司却仅支付部分费用,且多次催要无果。今年7月,某热力公司向西青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创新产业公司支付供冷、供热费用和相应的违约金。另外,因某文化公司为该创新产业公司唯一股东,诉请其也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某创新产业公司认为,自己已向原告提交“暂停制冷的申请说明”,并未使用过供冷服务,所以不应缴纳该费用;自己与原告之间未就供热问题达成合意,不存在供热合同关系,其应当向商贸城主张供热费用;原告提供的供热服务不达标,供热时间供暖温度不足,造成自己的租户群体性投诉。为能正常经营,公司与部分承租商户达成减免部分供热费协议,其余商户仍拒绝支付供热费,给公司经营造成巨大损失。另外,原告拒绝维修管道,自己只能自行组织员工进行抢修。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创新产业公司还向法院提出反诉,诉请反诉被告某热力公司赔偿因供暖不足导致的经济损失。
被告某文化公司认为,自己虽然系某创新产业公司的公司股东,但已经实缴全部出资额,且该创新产业公司独立核算无资产混同,所以原告无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某热力公司认为,被告某创新产业公司整体承租了该商贸城,自己即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供热、供冷合同关系,且已经实际提供了供冷、供热服务,故被告某创新产业公司应该给付费用;被告某创新产业公司虽因装修改造而递交“暂停制冷的申请说明”,但自己并未收到声明,且实际上提供了供冷、供热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创新产业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供热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供暖合同关系,原告为其提供了供热服务,其实际接受了原告的供暖服务,应履行交纳供热费的义务。另外,虽然被告某创新产业公司递交了“暂停制冷的申请说明”,但在未得到原告答复的情况下,应再次提醒原告,原告收到该申请后如不同意停止供冷也应及时通知被告,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
被告某创新产业公司与租户之间就供热费问题达成的一致的行为只能约束被告和租户,无法证明其减免供热费的行为与原告供暖不达标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某文化公司系被告某创新产业公司唯一企业法人股东,出资比例为100%。该公司的审计报告无法证明两公司之间财产不混同,不能证明某创新产业公司财产独立于某文化公司的财产,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故依法判决,被告某创新产业公司给付供暖、供冷费共计110余万元。被告某文化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该案双方均未上诉,且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告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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