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日前,宝坻区法院成功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了这件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原告老李与被告小丽因感情不和在2019年离婚,婚生子小李随老李共同生活。不过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小丽的村庄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其父亲签字认购置换了三幢楼房。原告诉称,三幢置换楼房现已被交付,原告父子系被置换人,应享有房屋份额,但涉案房屋均被小丽及其家人占有,遂请求宝坻区法院史各庄法庭予以分割房产。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原、被告本是夫妻,现由于双方离婚,原告老李对共有物丧失了共有的基础,有理由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到拆迁办调取拆迁置换楼房的相关证据,通过证据厘清案件事实,计算出各当事人按政策应享有的面积。
随后,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涉拆迁房产均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父子房屋折价款40万元。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小丽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履行了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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