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安网9月9日讯 近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效审理了一起涉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梁某挂靠涟源市某劳务公司,承包了某药业公司人工挖孔桩基工程的劳务。梁某在施工过程中向药业公司分两次借款共计8万元,梁某出具了借据,药业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给了梁某。因梁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药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偿还上述借款。一审判决支持了药业公司诉求,梁某不服,上诉至娄底中院。
二审中,承办法官俞永清第一时间进行阅卷,通过询问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辩意见,深入药业公司调查走访。梁某对案涉借贷事实并无异议,但主张其借贷款项已在劳务工程结算款中进行了抵扣,药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经查,梁某并非涉案劳务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对人,涉案劳务工程结束后,药业公司与涟源市某劳务公司进行结算,结算后的款项全部打入了涟源市某劳务公司账户。药业公司对此提供了劳务承合同书、相应工程结算单据、税务发票、银行回单等予以佐证,尚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在上述劳务工程结算款中进行了抵扣,且涉案借据现由药业公司持有。故驳回了梁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方面责无旁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公平保护涉企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用法治手段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助力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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