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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人身保险单该怎么分?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10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达婧

      离婚不仅是感情的分割,还涉及到财富的切割。那么,夫妻离婚时,除了普通的财产,以其中一方作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单应当如何分割?日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周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周先生育有一女小A,陈女士育有一子小B,均已成年。

      2021年8月,周先生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陈女士离婚,并要求陈女士将以周先生作为被保险人所投保单的投保人、受益人均变更为周先生。

      法院查明,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截至2021年10月26日,陈女士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合同情况如下:被保险人为周先生的保单共6份;被保险人为陈女士的保单共31份;被保险人为小A的保单共2份。上述保单中,被保险人为周先生的保单受益人均为陈女士;被保险人为陈女士的保单受益人均为小B;被保险人为小A的保单受益人为小A的配偶或者法定继承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与陈女士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该婚姻有效。现周先生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陈女士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案涉保单的处理,陈女士婚前投保,婚后未缴纳保费的保险单属于陈女士个人财产,无须进行分割。陈女士婚前投保,且在婚后继续缴纳保费的保险单,婚后缴纳的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出资,故婚前缴纳的保险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陈女士个人财产,无须分割;婚后缴纳的保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所得的保单红利、生存金应认定为周先生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应就该部分共同财产支付周先生一半作为补偿款。

      另外,陈女士以周先生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单,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现双方一致同意陈女士协助周先生将投保人变更为周先生,由周先生继续投保,故周先生应当支付该类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生存金的一半给陈女士作为补偿款。鉴于上述保单的受益人现为陈女士,陈女士还应协助周先生变更保单的受益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陈女士的保险单,陈女士选择离婚时继续投保,故陈女士应当支付该类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周先生。

      陈女士以案外人小A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单,因该部分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均涉及案外人,双方当事人亦未主张分割,故法院对此不作处理。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陈女士应协助周先生将被保险人为周先生的6份保险单投保人变更为周先生,及协助周先生变更上述保单的受益人,并应就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红利、生存金支付周先生补偿款19万余元。

      周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部分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夫妻一方投保的人身保险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应根据是否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来进行判断。就该案而言,陈女士婚前投保、在婚后继续缴纳保费的保险单,婚后缴纳的保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所得的保单红利、生存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婚后以周先生或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生存金,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保单的缴费数额与现金价值存在差额,周先生主张以缴纳的保险费来进行分割。然而,在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以后,保险费已经转化为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行为无法成为分割对象,分割标的应当是保险合同即“保单”,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分割的并非保费,而是现金价值。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907/22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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