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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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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开展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为推动我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对外交流合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你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卡洛理工国际学院学费标准,由你校按照非营利原则,以合理补偿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财政拨款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你校调整试点机构学费标准,须在当年的3月20日前履行备案程序,如未按时报送备案材料,则当年不予受理;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不得调整学费标准;学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履行备案程序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标准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基本情况、拟调整的学费标准和依据等);

      (二)经教育部审核的生均成本测算报告;

      (三)中外双方合作办学协议,教育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批准文件等合法有效文件;

      (四)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情况,外方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和教学时数情况;

      (五)调整学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估报告;

      (六)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你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当在履行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备案程序后,在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收费窗口和校园网主动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成本测算和办学支出情况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如未按要求公示,则不予调整学费标准。学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费应当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你校应当建立完善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专项,统一办理中外合作办学收支业务,其相关费用应实行单独核算,收入专项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支出,若未按要求设立专项和单独核算,则不得实行自主定价。

      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将在试点期满1年时开展政策评估和成本监审。如你校试点机构达不到国家“四个三分之一”办学要求或成本投入较低,收入未专项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教学活动,将取消试点资格,学费标准按照本省其他同类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889号)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2022年8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fgw.henan.gov.cn/2022/09-14/2606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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