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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发改委等六部门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

    来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17

      近日,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和省发改委有关要求,市发改委、财政局等六部门就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有关事项印发通知做出安排部署。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汉中市在认真执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陕西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规定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已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不重复享受),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是降低了启动条件。本次调整将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阶段性调整为3.0%,同时保持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不变,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地方,可参考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0%合理设定启动条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现行启动条件已经适当降低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是明确了资金渠道。本次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补助80%,其他增支资金按现行政策由各市(区)负担。各市(区)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至3.0%以下的增支资金以及其他增支资金,由各市(区)财政予以保障。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市(区)先发放,相关补助资金事后结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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