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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拍他人视频未传播、销售,构成犯罪吗? 来看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24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这样的案件:王某在网上购买偷拍设备,后将其放置在城区繁华路段的便捷式公厕内进行偷拍,偷拍视频多达600部。后经调查,王某没有将视频上传到网上或进行变卖。那么,王某偷拍他人隐私,是受治安处罚还是被追究刑责?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需要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入罪条件,该案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成为最终处罚量刑的关键。

      公厕内偷拍视频多达600部,治安处罚是否妥当?

      

      今年3月,洛阳偃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在市区某繁华路段的公厕内,有人形迹可疑。民警迅速出警,将正在该公厕内安装偷拍设备的王某抓获,并当场扣押2套偷拍设备,后又在王某家中搜出1套偷拍设备。

      公安机关经对王某存储的手机进行检查,发现有视频813部,其中涉及偷拍视频约600部,时长约2000分钟。经初步调查,未发现王某有将视频上传到网上或进行变卖的情况,当天王某被公安机关以偷拍他人隐私为由,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因疫情原因当时未执行),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针对此案的咨询求助后,副检察长张德柱建议公安机关对扣押的3套偷拍设备进行鉴定。

      经鉴定,涉案的3套偷拍设备均属于窃照设备,王某可能涉嫌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偷拍视频仅供自己看,是否属“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需要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入罪条件,但该案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偃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

      会上,有检察官认为:王某仅是个人欣赏,未上传网络,也没有贩卖牟利的行为,因此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但也有检察官认为:王某的行为既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也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和社会公众安全感,易引发社会恐慌等负面效应,影响社会稳定,且录制视频数量极大,侵害对象群体极为广泛,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

      “两种意见对立,且涉及罪与非罪,怎么办?”张德柱第一时间想到了检察工作的“百科全书”——检答网。于是便在网上进行了咨询,很快便收到了专家回复:刑法第284条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既包括无权使用专用器材的人擅自使用上述器材,也包括虽然有权使用,但是违规使用的行为。虽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但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引发严重犯罪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购买偷拍设备,并通过隐蔽手段安装在公厕不同位置,偷拍女性如厕及隐私部位,录制成视频并存储,虽然仅用于自己观看,但公厕人流量大,偷拍行为既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也侵犯了个人隐私,且录制视频数量较大,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王某获刑六个月

      公安机关随后对王某以涉嫌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立案,并于今年5月移送偃师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由于该案没有被害人报案,为持续夯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该院又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人流量证据。据统计,该公厕3天总计人流量达104人次,在王某偷拍一小时内平均人流量为35人次,女性18人次。

      今年8月,偃师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作案工具摄像器材3套、内存卡3张、手机3部被依法没收。王某没有提出上诉。

      “打击犯罪固然重要,但是修复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短板和管理漏洞更为重要。”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银轩表示。

      9月14日,该院向公厕的主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厕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遇到异常物品及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网络运营平台制发检察建议。

      【相关名词——检答网】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为全国检察人员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和检察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该平台主要通过“问答”形式提供服务,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检察人员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均可登录“检答网”进行提问,其他检察人员可以在线解答、交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组织专家组给出权威解答意见。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2/2022-09/21/content_126719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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