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记者封颖慧通讯员呼文亮)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停运损失,其车主能否请求停运损失赔偿呢?日前,大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家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的当事人何某名下有两辆货车,分别雇佣了两名司机驾驶车辆。一次运输拉货途中,何某的车辆被逆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货运车辆碰撞,导致车辆受损,车辆停运。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何某与马某就交通事故停运期间的相关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何某将马某诉至大名法院。
接手该案后,大名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张瑞敏第一时间查阅了卷宗材料,通过梳理发现,案件远没有看起来那么简单。马某只是一名司机,其驾驶的肇事车辆车主另有其人。且涉案车辆肇事车辆属于半挂货车,由牵引车和挂车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分别挂靠在两个运输公司,并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因此,张瑞明认为除了马某,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车主与挂靠公司都应该被追加为此案被告。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已经在车辆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了车辆维修费用。至于何某诉求的车辆停运损失,应被认定为间接损失,在其与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签订合同时,其已在保险单和保险声明中对该事项均以加粗醒目字体进行了提示告知,且运输公司均盖有印章,说明他们是确认清楚知悉的,因此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马某作为雇佣司机,不需要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当挂靠方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之时,被挂靠方需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何某的停运损失应由车主和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期内,原告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但考虑到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无须赔付停运损失。综上,9月2日,大名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何某的停运损失由车主和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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