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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子交通事故身亡,祖父母能否分配死亡赔偿金?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24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黄曾玉 张莉

      一场交通事故,让年近古稀的高大某夫妇痛失儿、孙,当其主张孙子的死亡赔偿金时,竟因祖父母的身份遭拒。那么,祖父母究竟能不能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依法支持高大某夫妇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为两位老人送去些许慰藉。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16日,邱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与对向行驶的高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及其儿子高小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邱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接听电话并逆向行驶造成的,故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小某的母亲游某将邱某及车辆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高小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高大某夫妇作为案件第三人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参与分配。

      法院审理

      祖父母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邱某、保险公司与游某均认为高大某夫妇作为祖父母不应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但经光泽法院审查,在高小某6岁时父母离婚,高小某交由父亲高某抚养,但高某作为长途货运司机,长期奔波在外,主要由祖父母高大某夫妇尽抚养照顾义务,高小某的离世对两位老人同样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由此,光泽法院依法支持了高大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判决邱某、保险公司赔偿因高小某死亡而产生的赔偿金94320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邱某承担。高小某的母亲及祖父母均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综合酌定游某的分配比例为70%(即分得660240元),高大某夫妇的分配比例为30%(即分得282960元)。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祖父母高大某夫妇是否有权分配孙子高小某的死亡赔偿金,持否定意见的一方认为,在有高小某母亲游某这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时候,高大某夫妇作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不享有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其实,死亡赔偿金的本意是为了实现生命权的救济,在弥补受害人死亡给近亲属带来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予以精神抚慰,是一种继承利益,而非死亡遗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81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明确了死者的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请求人,而非以法定继承的顺位来认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

      高大某夫妇作为高小某的近亲属,对高小某尽主要抚养义务,他们在生活、经济、情感上联系紧密,高小某的死亡不可避免给高大某夫妇带来了物质损害和精神伤害,秉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分配死亡赔偿金,以此安抚用心照顾、养育死者的近亲属,这既符合立法本意,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更有利于弘扬“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的正面社会价值导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1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921/22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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