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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24

      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受害人为尽快获得赔偿款项,往往会与肇事者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北川羌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引发的纠纷。

      

      2020年12月2日,王某琼驾驶的小型轿车与付某金驾驶他人的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北川唐家山隧道内,先后与行人杨某清发生碰撞、碾压,杨某清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3月30日,北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琼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付某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清不承担责任。

      

      同年11月15日,死者家属杨某平与付某金签订了《关于杨某清北川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约定:付某金承担事故30%的责任,除交强险赔付外,付某金承担10万元,如违反协议承诺,付某金自愿承担这起事故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付某金仅向杨某平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万元。

      

      在另案杨某平诉王某琼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绵阳中院判决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由王某琼承担70%的责任,付某金承担30%的责任,杨某清无责任。随后,杨某平以付某金未履行协议提起诉讼,要求付某金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130436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平与被告付某金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现被告付某金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其应按约定承担这起事故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责任,即其应当承担因交通事故致杨某清死亡所造成损失的3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付某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436元。

      

      肖慧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923/2661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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